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范围、清偿顺序
时间:2023-03-02 19:51:20 34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破产费用

1.破产费用的特点:

(1)破产费用必须是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发生的,破产程序开始前发生的任何费用都不属于破产费用。

(2)破产费用必须是为破产事务的处理而发生的费用,与破产事务的处理无关的费用不属于破产费用;

(3)破产费用必须是在处理破产事务中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费用,不是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费用,如债权人为参加债权人会议而支付的差旅费就不属于破产费用;

(4)破产费用的支付不按破产程序中的清偿顺序清偿,而是随时可用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偿,目的是为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二、共益债务

1.共益债务的特点:

(1)共益债务发生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2)共益债务是管理人在管理债务人财产过程中因债务人和债务人财产而发生的债务。

(3)共益债务是管理人在管理债务人财产过程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债务。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而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的根据,而取得不当利益,并因此造成他人损失的。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4、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四、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范围

(1)

破产费用。破产费用,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为破产程序的进行以及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的费用。《破产法》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

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①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②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③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

用。

(2)共益债务。又称财团债务,是指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管理、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而负担的债务,与之相对应的权利为共

益债权。《破产法》第4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①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

的债务;

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③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④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

债务;

⑤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至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⑥债务人财产至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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