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函[2004]2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航空**公司的有关精神,中国航空运输企业进行了重组,以中国**航空公司为主体,联合中国**总公司和中国**航空公司等企业组建了中国航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组建后,将航空运输主业及关联资产划入中国**航空公司,完成航空运输主业一体化;辅业另行重组,并与**公司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母子公司关系。**公司及其子公司属于国务院批准的改制企业,对其在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资金帐簿和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请各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事宜。?由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布在不同的地区,为便于各地征管,现将**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帐簿印花税的问题具体明确如下:?一、**公司新设立的资金帐簿记载的资金,凡重组前已贴花的,免征印花税。
二、中国**航空公司因重组而增加的资金免征印花税。
三、**公司所属各辅业子公司新设立的资金帐簿免征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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