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意见
时间:2023-05-07 20:01:30 4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国家版权局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意见××我方已收到《关于计算机控制设备厂计算机软件是否侵权的请示》(中企[2003]2号)。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软件条例》),被申请人不能证明其制作、发行的作品和计算机软件具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在本案中,被告××电脑控制设备厂的软件经有关部门确认,大部分软件与投诉人的相同。因此,我们应该为自己软件的合法来源提供证据。如果不能提供法律渊源,应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如何理解《软件条例》第29条的规定。但是,在软件著作权纠纷中,如果被告以“表达能力有限”为由辩称自己的软件与他人的软件相同或者近似,则类似或者相同的软件必须独立创作,不能是复制或者复制他人现有软件的结果,对限制表达承担举证责任;如不能提供证明,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以上答案仅供参考

附件:关于杭州××计算机控制设备厂计算机软件侵权请示书××国家版权局:近日,杭州市版权局就杭州市计算机软件侵权问题进行了探讨××电脑绣花机厂××此事基本情况如下:2月下旬,杭州市版权局接到杭州市的回复××电脑绣花机厂投诉“该厂袜机电脑控制系统V6.0软件【软浙登字第0007573号】(附件一)已被拒收”××电脑控制设备厂解密复印件,构成侵权。同时,工厂还于2002年12月30日提供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报告[中文版鉴定[2002]012号](附件2),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制部于2003年1月6日向杭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附件3)。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杭州市版权局对该软件程序是否独立创作、两款软件是否相同、表达形式是否有限等问题进行了调查取证。经多方核实,××到目前为止,电脑控制设备厂未能为其“袜机电脑控制程序v1.0”电脑软件提供独立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根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制部的法律意见书和中评字[2002]012号文的规定××由于电脑控制设备厂未能提供独立的软件程序,杭州市版权局初步认为,××电脑控制设备厂“袜机电脑控制程序v1.0”软件涉嫌侵犯杭州电脑绣花机厂“袜机电脑控制系统V6.0”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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