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婚夫妇违反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
2、重婚生育子女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的,
3、未婚违法多生育子女的
4、未婚生育子女,该子女父母又与他人生育子女的
5、规避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非法送养、收养子女的
6、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后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7、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
(一)多生一孩的,按照五倍征收
(二)多生二孩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递增五倍征收
(三)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征收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四)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孩,满三个月后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对有关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书面作出,或者由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作出。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1.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征收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2.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高于年人均纯收入1倍以上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1个子女的,依次递增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温馨提示: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3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不予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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