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为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为个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企业所有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三。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公司与股东难以区分,致使公司无法清偿债务的,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控股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利益与股东收入不分,导致双方财务账目严重模糊;
(2)公司与股东资金混用,同一银行账户连续使用;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不断混合,公司的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等均受控股股东控制。控制公司侵害下属公司人格的,控制公司不享有与下属公司债权相抵销的权利,对下属公司的债务必须依法清偿;下属公司的其他债权人以下属公司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为由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