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与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有关的法律问题
时间:2023-05-07 21:33:09 24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2。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为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为个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企业所有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三。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公司与股东难以区分,致使公司无法清偿债务的,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控股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利益与股东收入不分,导致双方财务账目严重模糊;

(2)公司与股东资金混用,同一银行账户连续使用;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不断混合,公司的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等均受控股股东控制。控制公司侵害下属公司人格的,控制公司不享有与下属公司债权相抵销的权利,对下属公司的债务必须依法清偿;下属公司的其他债权人以下属公司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为由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全文29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1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债权人 最新知识
针对处理与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有关的法律问题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处理与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有关的法律问题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