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通过约定或法定的方式回购本公司股东的股权。
约定回购:在坚持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及不损害公司和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公司股东基于特定事由与公司签订退股协议,公司收回股权后,可以重新向其他股东转让,使其他股东增加出资,公司维持原有资本;公司也可以收购股权后,依法办理减资手续。
法定回购: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律师补充:
股权回购价格可以由股东和公司协商确定价格。或者让法院指定一家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目标公司在股东退股之时的净资产,根据净资产与股东的持股比例,计算出股东股权的转让价格。
一般公司不允许回购,基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特点,考虑到一些特殊情况,才有了异议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和解散之诉的回购权,若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不存在了,通过约定回购的方式让股东退出公司,有利于尽快解决公司股东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更好地保障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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