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岗位工伤责任谁负
时间:2023-06-10 10:25:12 22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公益岗位工伤责任谁负合肥市政府为了解决下岗职工的生活困难,拨出部分财政资金给提供公益岗位的用人单位,从而鼓励和促进这些单位录用就业困难人员。没想到这一举措竟成了一些单位只用人、不付酬的借口。2月27日,合肥市包河区法院判决,提供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用工主体职责。目前,判决已经生效。据悉,此案在我省还属首例。

■公益岗位上班遭殴

王某是合肥雀翎电器总厂的下岗职工。2005年6月13日,省气象局后勤服务中心根据《合肥市关于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规定,聘用王某至其单位从事保安工作。双方签订了《公益性岗位协议书》,期限为12个月。该协议同时约定,在公益性岗位履行职责发生意外伤亡事故的,按国家规定处理。

然而,2006年1月9日,王某上班途中遭到了三名青年的故意伤害,后被认定构成工伤,经有关部门鉴定,王某为劳动功能障碍八级。去年8月9日,省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省气象局后勤服务中心支付王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7万余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4万余元。

■单位推诿政府担责

省气象局后勤服务中心对此不服,认为王某在其单位上班,完全是受合肥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指定和安排,在其单位公益性岗位上班的,工资和工伤保险费也是由合肥市政府支付,并由合肥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落实。因此,省气象局仅仅是为王某提供一个公益性的岗位,与王某之间属于临时性的劳务关系,不应承担王某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其他费用。

为此,省气象局后勤服务中心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其不予支付王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谁用工谁付酬

法院审理认为,公益性岗位就业系政府提供部分财政资金,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形式,支付给公益性岗位的提供者即用人单位,从而鼓励和促进用人单位录用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困难群体充分就业。因此,政府以及政府为实施该项工作而成立的相关机构并非用人单位,依法不应承担用工主体之责。相反,公益性岗位的提供者即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的聘用人员形成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并向用工支付相应的报酬,形成劳动法律关系。故用人单位应承担用工主体之责。

虽然省气象局后勤服务中心在支付给王某的工资中,含有部分财政补助款项,但这只能说明是政府为促进就业而采取的一项积极措施,并没有改变谁用工、谁付酬的原则。因此,省气象局后勤服务中心应支付王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鉴定费和检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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