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人的自营船舶是否需要取得船舶管理资格
承租人的自营船舶需要取得船舶管理资格的,符合资格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内船舶管理业务。有关法律法规《国内水路运输辅助行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申请人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海洋机械管理人员符合规定要求;(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船舶管理经营者应当配备符合下列条件的专职船舶机械管理人员:(一)船舶管理经营者应当配备至少一名船舶机械管理人员,具体人员数量应符合附件规定的要求;
(2)轮机管理人员的专业资格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具有与所管理的船型和航区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的专业资格;
(3)船舶安全管理、船舶设备管理、航行保障等船舶机械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应急处置,适合其业务范围,身体条件适合其职责。第八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核实或者要求申请人依法补正。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将全部申请材料移交省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省人民政府水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申请人的经营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发给申请人《国内船舶管理业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国内船舶经营许可证”应通过全国水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核发,逐步实现行政许可的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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