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过追诉时效的案件也需要分情形处理:1.已经过了追诉时效的,不追究刑事责任;2.已经追究的,按照案件的阶段处理。仍在侦查阶段的,应当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审理阶段的,可以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追诉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对于追诉时效的规定,有关法律上已经明确进行了说明,但不同的违法犯罪事实所判决的结果是不同的,这种情况下,显然是无法对追诉期进行统一规定的,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犯罪事实的严重程度和判决情况来进行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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