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权顺序配偶和子女的顺序
1、配偶和子女继承遗产没有先后顺序,在法定继承中,配偶和子女都是被继承人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其继承的遗产的时间也应相同。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同时,在同一继承顺序当中,作为各个继承人在实际继承遗产的时候,往往所继承的遗产份额都是均等相同的;但对于那些生活中确确实实有困难的或者是没有一定劳动能力或是完全没有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给予照顾,遗产份额多分些;还有一些是在被继承人在世时与其生活在一起,尽了主要的抚养义务的,在分配时,也可以视情况多分配些;但对于那些有能力对被继承人尽到应尽义务,却没有做到的,在分配遗产时,可以不分或少分;除此之外,如果继承人相互之间经过友好协商,如征得继承人协商同意的,继承的顺序、分额都可以有所不同。
二、子女继承权规定是什么
1、子女在享有继承权方面男女平等,不受年龄大小、结婚与否等限制;
2、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同婚生子女一样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3、子女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父母不得以遗嘱方式取消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4、分割遗产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但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则按法定继承处理保留的份额;
5、同一顺序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照顾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子女。
我们国家所规定同一顺位的继承份额是相同的,在继承权方面的话是不存在着优先的。只有说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是优先于第二顺位的继承人发生继承的。但是配偶和父母都是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因此不存在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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