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实施前,全国几乎所有的企业家都面临着两项罪名,一项是刑法第158条“虚报注册资本罪”,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虚报注册资本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的。另一罪是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罪或者抽逃资本罪”。犯此罪,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额或者抽逃出资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注册资本由实收制向认缴制的转变,让很多企业家非常高兴。既然不需要缴纳出资,就不需要虚报注册资本或者虚报出资或者冒着被监禁的风险抽逃资本。一些人对新的提取出资条例更加感到鼓舞。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第二百条:“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回出资的,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提取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提取资金不负刑事责任。从字面上看,即使提取资金,也没有必要承担刑事责任,但事实上,这两项指控并没有在2014年4月24日被取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是:“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实收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公司。”2014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从严处理虚报注册资本、虚报出资逃避出资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和《公司法常务委员会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委员会,自2014年3月1日起,除依法实行实收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公司外(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不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公司股东、发起人不得以虚假出资、抽逃资本罪追究刑事责任p>综上所述,新《公司法》对退股行为作了相应规定,主要针对实收公司。如果是认购公司,就不存在这类犯罪,除了抽逃出资罪,还可能是虚报注册资本,如果您有任何相关法律意见,可以致电律师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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