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量刑标准为:1、从事证券、期货交易行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布之前,向他人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2、情节特别严重,多次或者涉及数额较大的,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都是国家对证券交易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进行交易活动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2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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