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性利益是指财物以外的有财产价值的利益。这种利益既可能是永久的利益,也可能是一时的利益;既可能是积极利益,也可能是消极利益
财产性利益应当是能满足人物质或者精神需要的、可以货币衡量的、能够移转的、可以管理的、通过某种介质表现出来的价值存在。首先,这种价值存在必须是能够满足人物质或者精神需要,是有用的,为人所可以拥有的。其次,必须具有经济价值,即可以货币衡量,这是财产区别于其他事物的重要点,也是财产之所以为财产的基石。第三,必须是可以管理的,譬如风力、太阳能等不能为人管理,虽然能满足人的需要,可以货币衡量,但却因无法管理而失去其被盗窃或者劫取的可能。第四,这种财产性利益必须是可以转移的,无法移转,非法占有目的就无法实现。最后,这种财产性利益需要以一定方式表现出来,比如欠条,才能有劫取的可能或者现实性。
一、故意损毁财物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故意破坏财物罪的量刑
犯故意破坏财物罪
(1)数额较大(福建省数额标准1万元-5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数额巨大(福建省数额标准5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
在故意损坏财物罪的这些案例当中,并不是损坏的所有的财产都具有财产性利益的特征,如果损坏的财产直接就是现金,现金本身是不具有财产性利益的,因此,司法实践中认定财产性利益的话,主要还是针对这些不动产的。这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也有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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