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是指各责任人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不分份额、顺序地对外承担责任。当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责任人不得以超出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拒绝。连带责任需要具备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条件,具体如下:
1、连带责任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
2、行为必须违法,必须对事实造成损害;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但是,由于民事立法允许无故设定连带责任,即当事人自行约定,连带责任的构成也有例外,例如,担保合同中的担保人主观上没有过错,也没有违法行为,但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期间是什么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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