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骗取贷款罪一般量刑如下: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骗取贷款的方式有: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经济合同的,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的,使用虚假产权证明作为担保或者重复担保超过抵押物价值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
骗取贷款罪与贷款纠纷的界限
(一)并不是所有的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行为都构成本罪,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些行为仅仅是贷款纠纷。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71条规定: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1、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2、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的。
3、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的。
4、未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的;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的。
5、不按借款合同规定清偿贷款本息的。
6、套取借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
《贷款通则》第72条规定: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贷款人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1、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的;
2、不如实向贷款人提供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贷款余额等资料的;
3、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监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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