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投资协议不得约定只享有投资收益,不承担投资风险;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一致;协商不成的,合伙人应当按照实缴出资的比例进行分享和分配;出资比例不能确定的,双方只同意提供资金和分红,不承担亏损风险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个人合伙的基本特征,民间借贷双方只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不形成个人合伙
第二,合伙人的主要权利合伙人的权利主要包括共同财产权、合伙经营权和利润请求权。本文内容如下:
1.共有财产权。所谓共有产权,是指合伙财产属于合伙人,不属于合伙人本人;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财产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即全体合伙人的共同财产。正因为如此,我国《合伙法》明确规定,合伙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它还规定,合伙企业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要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所谓的其他规定,是指退伙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财产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合伙人的出资;二是合伙人的出资;合伙经营是合伙企业的一个重要特征,合伙权是合伙人最重要的权利。具体而言,合伙权包括以下权利:
决定合伙事务的权利。重大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企业的日常事务可以由业务执行人决定。合伙人对合伙事项作出决议时,一般采用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但是,合伙合同中可以有不同的约定。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合伙法》的规定,合伙企业不动产的处分、合伙企业名称的变更等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其他事项的决定方式可以是协商一致,也可以是绝对多数,也可以是简单多数,应当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合伙企业的事务一般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处理。但根据协议和全体合伙人的决定,也可以设立合伙事务执行人,其他合伙人此时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第三,监督检查权。合伙事务执行人成立,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有权监督合伙事务的执行;此外,合伙事务由合伙人单独执行时,合伙人有权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合伙人有权查阅账簿,以便在合伙企业决议中作出正确判断。不言而喻,合伙人组建和经营合伙企业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因此,利润分配请求权应当是合伙人最基本的权利,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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