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意招聘启事的撰写,杜绝在招聘启事中出现歧视性内容,不要对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残疾人、户籍、地域等进行限制;
2、不是特定岗位,不应对应聘人的身高、性别、年龄等自然属性进行限制;
3、特别注意: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否则可能会被判令支付精神抚慰金;
4、要对应聘者的身份进行审查,确保身份等资料的真实性。用人单位要凭身份证购买社保,如果审查不严,求职者用假身份证入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用人单位也是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
5、在招聘环节,企业应当审查应聘者是否与前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要求其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离职证明)存档。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应将企业所执行的薪资制度、应聘职位、薪资结构、劳动条件、工作内容、岗位职责等关键信息告知应聘者。在录用员工时,企业应将管理制度明确告知员工;
7、企业要注意保留证据。为减少企业与员工间因知情权所产生的争议,防范相应的法律风险,企业在招聘、录用员工的过程中,应积极采取书面方式保存告知行为的证据。例如,以书面方式告知应聘者信息,并要求对方签字确认;在审核应聘员工所提交的信息后,在录用环节,设计相应的承诺书,要求被录用者签署等等。
企业招聘存在哪些风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实务操作中,往往企业在发Offer、签劳动合同前会告知候选人关于工作内容、薪资待遇等情况,而个别情况下,候选人可能未必如实告知自身情况,表现在:
1、从招聘对象的信息来说,应聘者对自身信息的掌握,比招聘企业要多。为了获取应聘岗位,候选人很可能会以完美的“包装”呈现出自己最好的一面,采取诸如学历造假、工作经历“注水”、伪造职业资格等手段,向企业传递虚假信息,直接导致企业在录用过程中被蒙蔽。再加上企业对现代测评工具、招聘方法运用不够,企业在招聘人才方面的法律风险相应增加。
2、从企业的信息来说,招聘的成功与否主要在于面试技巧与测评工具使用。面试工作分析、岗位测评做得越全面,招聘时的标准就越明确,对于人才的把握就更精准。实践中大多数企业没有做过规范的面试工作分析和岗位测评,导致在招聘工作中随意性大,招聘效果不能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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