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刘谦在2009年春节联欢晚会上的表演,全国掀起了一股魔术热潮,许多企业竞相开展与魔术相关的业务湖北的曹先生带着钦佩之情来到北京,与法定代表人刘谦的魔术之星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经销商合同书,购买魔术道具。然而,他从未想到刘谦不是台湾著名的魔术师刘谦。曹先生起诉确认合同无效,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不久前丰台法院在一审判决中驳回了曹先生的索赔
原告刘谦不是另一位“刘谦”
上诉确认合同无效
曹先生声称他通过互联网得知被告公司是刘先生开设的一家魔术公司钱,他现在很有名。因此,他于2009年6月3日来到北京,与被告公司签订了一份经销商合同,合同有效期至2010年6月2日,付款为21800元。他取得该产品后,发现被告公司提供的产品建议零售价远低于购货价,根本无法出售。虽然公司为他更换了产品,但他并不满意。经过多次询问,他得知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魔术师刘谦同名,而不是著名魔术师刘谦本人。曹先生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提供给他的产品具有欺骗性,丧失了商业信誉。因此,诉讼要求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的合同无效,并命令被告退还其首期款21800元,并赔偿其2000元的经济损失
被告公司已正式合法注册,双方自愿签订合同
魔术之星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辩称该公司为合法注册的正规公司,“刘谦魔术”及相关图形为该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和徽标;本合同是在平等、自愿、充分理解双方沟通的基础上签订的;企业可以自主定价和销售自己的产品;该公司从未公开或承诺其法定代表人刘谦是台湾魔术师刘谦。因此,他的请求驳回了原告的索赔
法院认定被告没有欺诈证据,所有四项索赔均被驳回
经过听证,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确定被告公司有欺诈行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是双方意图的真实表达,是有效的协议;此外,根据法律,如果一方欺诈性地促使另一方违反其真实意图订立合同,受害方有权要求修改或取消合同。因此,原告以欺诈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不符合法律,因此法院不支持原告的主张。上述判决据此作出。据报道,四川的徐先生、江苏的李先生和河北的李先生也有与曹先生相同的经历,他们对魔星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提起的诉讼。,丰台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退还货款和赔偿损失,也因同样的原因在一审中被丰台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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