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二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解释】本条是关于劫持船只、汽车罪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劫持船只、汽车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规定的含义与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劫持航空器罪中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的基本含义是一致的,这里不再赘述。本条所说的“船只”,是指各种运送旅客或者物资的水上运输工具;“汽车”,主要是指公共汽车、电车等。根据本条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即构成本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即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使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需要指出的是,本条规定的劫持船只、汽车行为的目的不是为了抢劫或者实施海盗行为,对于以抢劫为目的劫持船只、汽车的,应当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条规定的劫持船只、汽车的目的与第一百二十一条劫持航空器的目的是基本一致的,主要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让船只、汽车开往其指定的地点,或者以劫持车船作为要挟手段,让政府答应其提出的某项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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