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的执行机关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报道。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缓刑考察在要求被宣告执行缓刑的犯罪分子应遵守前面规定的内容外,重点是考察犯罪分子在缓刑考察期内是否有新的犯罪行为,是否还有漏罪及是否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这些工作只有公安机关有权执行,所在单位和组织是无权行使的。
刑诉法关于缓刑执行机关的规定应修改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刑法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刑法典规定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可见,两部法律对缓刑执行机关的规定并不一致。
上述规定的不一致,不利于实践中对缓刑罪犯考察工作的开展。笔者认为,应根据法律规范冲突时处理的规则明确其适用。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均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刑法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刑法修正案(八)刚刚施行,刑事诉讼法于1996年3月17日修订。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应适用刑法的规定。
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人员流动频繁,户籍管理难以及时到位,给按照户籍对罪犯进行管理带来很大不便;而且,除部分职务犯罪罪犯外,大部分缓刑罪犯无固定工作也无固定住所,由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对缓刑罪犯进行帮教、考察难以有效落实。刑法的新规定更符合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加强对缓刑犯的监督管理。因此,由作为基层组织的罪犯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作为缓刑执行机关负责考察,是实践中切实可行、最有效的办法。
综上,笔者认为,应对刑事诉讼法关于缓刑执行机关的规定作出修改,使其与刑法的规定相一致。(作者单位: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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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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