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窜作案由哪里管辖
时间:2023-06-02 17:37:44 41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流窜作案管辖权的规定

《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办理流窜犯罪案件中一些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流窜犯罪案件的管辖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罪该逮捕、判刑的流窜犯罪分子,原则上由抓获地处理。流出地和其他犯罪地公安机关应负责向抓获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违法犯罪证据材料。在逃劳改犯、劳教人员流窜多处进行犯罪被抓获后,可由主罪地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处理后原则上仍送回原劳改、劳教单位执行。抓获的在逃未决犯、通缉案犯,已批准逮捕、刑事拘留和收容审查潜逃的案犯,除重新犯罪罪行特别严重者由抓获地处理外,原则上由原办案单位公安机关提回处理。案件管辖不明的,由最先发现的公安机关或上级指定的公安机关办理。

二、侵财型流窜作案犯罪的预防对策

(一)对广大群众来说,要加强安全防范意识,防止外地人员流窜作案而遭受钱财损失。

流窜往往利用善良群众相信人的特点,伺机盗窃、诈骗。天上没有掉馅饼的事情,流窜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一些好处作为“诱饵”或者利用虚假的“文件”、“证件”等取得人们的信任。对中老年人要加强反诈骗教育,提醒其不要相信陌生人,尤其是来历不明的外地人,不要向陌生人暴露自己的家庭信息。

(二)对司法机关来说,要切实加大对流窜犯罪的打击力度。

侦查机关要提高侦查技能和水平,虽然流窜犯罪的查处难度大,但嫌疑人再狡猾总会留下蛛丝马迹,认真收集证据,查证犯罪,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摸索流窜犯罪作案活动规律,提高破案率。各侦查部门全面调查,从公路上的监控探头和旅馆业的登记出发,发现外地人员的活动动向,举一反三,仔细核查,抓团伙、挖窝案,不让逍遥法外。

(三)侵财型流窜作案的防范、查处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作,各有关方面要提高认识,多配合协作,形成打击合力。

流窜作案一般使用交通工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无牌车辆的检查,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对进入我县高速、国道、县道路口应监控、探头。针对侵财型流窜作案发案率高、侦破难的特点,不同地区侦查机关要加强统一协作和配合,强化信息共享,避免各自为战。同时,加强社区组织群防队伍,街道村组红袖章,对可疑人员加强盘查,落实群防群治政策,让流窜犯罪失去条件和机会。

(四)切实发挥社区矫正机构、基层组织对刑满释放和缓刑等被监管人员帮教作用,避免重复犯罪。

重复犯罪已经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有些人甚至以犯罪为业,犯罪成为他们获得生活来源的手段。这些人再次犯罪往往比第一次犯罪造成的危害更大,因为他们在作案手段和反侦查能力上都有了经验,所以相关部门对这些人要进行帮教,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又要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适时的进行法制宣传教育,避免他们重新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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