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恶势力成员人数,有人认为一人单独进行多次违法犯罪活动,造成相对恶劣的社会影响的,也可以认定为一人恶势力,这是错误的。现实生活中,确实有一个人经常涉嫌违法,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只有三个以上的团体才能被称为恶势力。其它特殊情况,如特征明显,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可考虑认定为两人恶势力。对于一人恶势力,则明显不符合犯罪组织的基本构成条件,应坚决排除在外。因此,只有一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不能视为恶势力。
九类涉恶案件是哪九类
涉黑涉恶九类案件主要包括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开设赌场罪等九类犯罪。强迫交易罪是指,通过暴力、威胁手段等手段,强迫他人提供服务和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或强买强卖商品,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是指,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用他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
恶势力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纠集者,是指在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违法犯罪分子。成员较为固定且符合恶势力其他认定条件,但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由不同的成员组织、策划、指挥,也可以认定为恶势力,有前述行为的成员均可以认定为纠集者。
恶势力的其他成员,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与他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是为了共同实施违法犯罪,仍按照纠集者的组织、策划、指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包括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但尚未归案的人员,以及因法定情形不予追究法律责任,或者因参与实施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已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人员。仅因临时雇佣或被雇佣、利用或被利用以及受蒙蔽参与少量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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