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利的认定与量刑
时间:2023-03-09 02:50:17 4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非法获利,顾名思义,就是非法获取的利润或红利,应扣除成本及合理支出,而量刑应该根据其数额的大小来进行定罪处罚。而非法获利不是非法营业数额或营业收入,是扣除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及必要费用后剩余的数额,故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将非法获利金额等同于非法营业数额或营业收入是错误的,应依法予以纠正。因此其认定应该根据上述规定来计算。

一、合同未实际履行情况下违约金的税务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由于公司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所以不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同时,公司也没有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所以也不需要缴纳营业税。但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公司收取违约金,应当作为企业营业外收入计入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公司支付违约金虽然未取得发票,但凭法院判决书可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公司“支付违约金属于“合理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实务操作中对于能够取得发票的支出,发票作为扣除的依据;对于不能取得发票的支出,只要纳税人能够提供支出的合法性其他凭据,例如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合同、付款证明等,也可作为扣除的依据。

二、侵犯商业秘密损失怎么确定

中国刑法规定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如何认定重大损失、什么是重大损失便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造成重大损失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必备要件。在刑事诉讼中,重大损失一般是指被害人由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就侵犯商业秘密而言,刑法未对重大损失的含义明确界定和说明。在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的重大损失的计算大致有以下几种:

1、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商业秘密一旦被泄露,权利人的损失往往是无法弥补的。在刑事审判中普遍认为这种损失应当指实际损失,而实际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和权利人必然失去的现实利益。而且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不能仅仅以数额为标准,应当在重点考虑研制开发成本、利用周期、成熟程度、市场前景等直接因素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如竞争优势地位的丧失、商业信誉的下降等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作为损失。

这种损失的计算以侵权人未再向他人泄露为前提。对于将商业秘密出卖给他人的,以其出卖收入加上买受人使用后的获利额为损失额;使用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其获得的利润为损失额。在计算侵权人所获得的利润时,不能简单地以销售额为获利额,也不能以已生产的产品总价款乘以平均利润率为获利额。一般情况下,以销售额乘以平均利润率为获利额较为妥当。

3、以不低于商业秘密使用许可的合理使用费作为损失。

这是一种以正常许可使用的费用推定损失额的计算法,但并不意味着侵权人就此取得了该商业秘密的合法使用权。同时值得一提的是,这也不是简单地将商业秘密的自身价值等同于损失。商业秘密是无形财产,其与有形财产有重大区别。侵权人使用商业秘密的同时,并没有排斥合法权利人的使用。况且,大多数情况下,侵权人实施盗窃等不法行为取得商业秘密后,不久就被发现、制止,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远远小于商业秘密自身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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