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是包含《公司法》的。且《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及发展,且兼并程序和实体的部门法。
一、股权转让包含公司财产受法律保护吗
公司作为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独立的财产,独立的意志以及独立承担责任。基于《公司法》人的独立性,股东股权转让不能包含公司的财产,股权转让包含公司财产的,公司财产部分无效。公司人格独立原则和公司资本维持原则是《公司法》的核心原则,两者相辅相成,不得违背。公司人格独立原则要求公司和股东各是独立民事主体,财产不得混同,股东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行使股东知情权、表决权、利益分配请求权等,而不得直接或擅自支配、使用、处分公司财产。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要求公司存续过程中应保持一定规模的财产,股东出资、公司增资、减资、公司盈余分配等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股东不得抽逃或变相抽逃公司财产。股东可自由转让股权,但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相关方利益。公司是股东、职工、社会利益的集合体,股东在享有相关权利时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行使,否则有可能损害公司及相关方的合法利益。
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有什么意义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在特定情况下,为保护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否定股东的有限责任,要求股东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第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人制度必要、有益的补充。当他人控制和操纵公司,公司已不再具有独立性质,法律将无视法人的独立人格而追究法人背后操纵者的法律责任。它不是对法人制度的否定,恰恰相反是对法人人格的严格恪守。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在特定条件下对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手段,有效地维护了法人制度的健康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也是法人制度的补充与升华。正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捍卫了法人制度的公平、合理与正义。第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也是法人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如同自然人的独立人格一样,除有自然死亡之外,还有宣告死亡制度,法人独立人格除有消灭制度之外也有否认制度,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弥补了法人人格确认制度的缺陷,可以有效地防范不法分子滥用法人的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的特性,逃避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从而保护了社会共公利益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使法律从形式上的公平合理走向了实质上的公平合理,极大地丰富了公司法人理论。
三、股权转让包含公司财产有效
公司人格独立原则和公司资本维持原则是公司法的基本和核心原则,两者相辅相成,不得违背。股东可自由转让股权,但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相关方利益。公司是股东、经营者、职工、社会利益的集合体,股东在享有相关权利时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行使,否则有可能损害公司及相关方的合法利益。公司财产,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处分。股权转让包含公司财产,事实上属于变相抽逃公司资本,损害或可能损害公司利益及公司职工、经营者及国家利益,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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