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或者扣缴义务人遗失扣缴税款凭证,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同时申请补发。税务登记证件遗失的处理流程大致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申请;其次分别是受理、审核和回复。
1、申请
遗失证件应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证件遗失声明申请审批表》;
(2)遗失声明作废税务登记证件的材料;
(3)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证件、资料。
2、受理、审核、回复
办税服务厅(基层分局)接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办遗失证件的申请资料,制作《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核实资料种类和数量,制作《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申请资料审核后,报领导岗批准,登记作废证件信息,重新制作相应税务证件(凭证),收取工本费。将《税务证件遗失声明申请审批表》及重新制作的税务证件(凭证)退回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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