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发现:抗暴犯罪案件中已成罪犯的女性,当初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合法权益受到保护的仅占0.6%
编者按:199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将每年的11月25日确定为“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
在今年的“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到来之际,本报刊登这篇报道,希望能引起全社会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进一步关注。
“家庭暴力是妇女遭受严重伤害最常见的原因。近年来,家庭暴力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俊、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副政委王东萌在今年“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前夕,就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深入调查。
调查结果让她们震惊:女性生活在充斥暴力的家庭里,身为弱势群体的她们在忍无可忍时,积压已久的屈辱与愤怒一旦爆发,很容易演化为犯罪———以暴制暴。
罪犯以中青年为主犯罪人文化程度低
家庭暴力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全国妇联的有关调查显示,在2.7亿中国家庭中,有近30%存在家庭暴力,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每年有近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通常是女性。”王俊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痛心地指出,在得不到公权力的法律救济时,女性容易采取私力救济方式以暴制暴,但与此同时,她们也就选择了犯罪。
王俊和王东萌共同对云南省某女子监狱有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的暴力型罪犯共223人进行了调查分析。其中,有173名罪犯的犯罪原因是家庭暴力引发的,占总数的77.6%。
经过分析,王俊和王东萌发现这类犯罪有以下特点:
首先是在年龄结构上呈现出以中青年人居多的特点,其中30岁至40岁的占84%。“这些犯罪的女性通常婚龄都在3年以上。此时,她们的丈夫的不良习性已充分显现出来。”王俊分析,抗暴犯罪案件较为集中在人格发育成熟、自控能力强的中年女性中,这更证明了家庭暴力的严峻性。
其次是犯罪人文化程度低,小学文化程度及文盲占70.4%。第三是犯罪动机单一,出于摆脱丈夫伤害目的的占90.9%,报复对方的占9.1%。
“可见,绝大多数女性犯罪动机主要是出于自救。”王俊说,在这些女性犯罪中,丈夫存在明显过错,如缺乏家庭责任感、对婚姻不忠等。
法律救助系统缺失多数女性选择隐忍
王俊和王东萌在调查中发现一个令人们非常痛心的现象:这些现已成为罪犯的受害妇女,当初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合法权益受到保护的仅占0.6%。
一、一般来说同居关系家暴怎解决
1、家庭暴力的具体内涵
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都属于家庭暴力。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2、同居关系纳入家暴犯罪适用范围
为了更好地保护儿童、老人和妇女等弱势群体的权利,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将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人员界定为家庭暴力犯罪的主体范围,明确把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中发生的暴力犯罪,纳入家暴犯罪的适用范围。
3、遇到家暴自我保护的办法
1、熟记报警电话、妇女热线、地方救助机构以及可靠朋友的电话号码,一旦发生暴力,随时求助。
2、如果家里有孩子,应教会孩子使用求助电话号码;暴力发生时,尽力让孩子离开暴力现场。
3、发现施暴者经常使用的工具,应尽量放到家外或隐蔽处。
4、平常准备一个便携包,尽可能把现金、身份证、图章、房契、结婚证书、存折等重要文件和重要电话号码簿放在里面,以备发生暴力时可以携包离开,以求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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