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303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第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赌注的。第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第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赌注的。第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03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第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第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以上的;
第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第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第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第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赌注的;
第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第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网络赌博罪主犯如何判刑?
开设网络上赌博主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说行为人一定要赢得钱财,只要是为了获取钱财,即使实际上未能赢得钱财甚至输了钱,也不影响行为人具备赌博罪的主观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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