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人民币牡丹信用卡章程
时间:2023-06-07 19:21:18 14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布部门:中国工商银行

发布文号:

第一条人民币牡丹信用卡(以下简称牡丹卡)是中国工商银行以服务为宗旨,向社会提供的一种多功能的信用卡。

牡丹卡具有:购物消费、信用借款、转帐结算、汇兑、储蓄等主要功能。

第二条牡丹卡分为金卡和普通卡。凡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企业、机关团体、行政事业等单位和有稳定收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均可向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发行机构(以下简称发卡机构)申领金卡或普通卡。

第三条单位和个人申领牡丹卡,应在发卡机构开立备用金帐户。金卡可免交或交存一定数量的备用金,普通卡一千元起存,多存不限,并可随时续存,银行按照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四条单位和个人申领牡丹卡,均须办理填列申请表手续,确认履行《领用牡丹卡协议》,并按发卡机构的规定免交或交存一定数额的担保金。个人申请领卡,必须提供单位担保或个人担保,或提供个人财产担保。

第五条担保单位或担保人在持卡人不能偿还因使用牡丹卡而发生的债务时,依法无条件承担偿还责任。提供个人资金财产担保的,在持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发卡机构依法有权处置其担保的资金和财产,如果不足以抵偿债务,持卡人仍负偿还责任。

第六条单位可申领若干张金卡或普通卡,但必须在申请表中指定持卡人。个人可申领金卡或普通卡的一张主卡,一张副卡。

牡丹卡只限申请表填列的申领人本人使用,一律不得转让或转借。

第七条持卡人须按年交纳手续费,金卡每年八十元,普通卡每年二十元。

持卡人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无须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在异地存款一千元以下或支取现金的,须支付1%手续费;在异地存款一千元(含)以上的,均支付手续费十元;在非特约单位转帐结算时,按转帐金额的0.5%支付手续费,最低不少于十元,最高不超过五百元。

第八条持卡人用牡丹卡购物消费或支取现金,均须同时出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回乡证),在中国工商银行自动柜员机(ATM)上存取现金或在销售点终端(POS)上转帐结算,必须遵守发卡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持卡人应在帐户中保持足够余额以备支用,如有急需可以在规定的限额内透支,由银行提供信贷服务。透支金额和利息须在三十天内归还。金卡帐户透支限额五千元,普通卡帐户透支限额一千元。透支利息自银行记帐日起十五天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十五天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三十天或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按日息万分之二十计算。本金或利息未还清又透支的,透支日期连续计算。透支利息按最低期限或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算。

第十条牡丹卡有效期最长为两年,过期即失效,但持卡人使用牡丹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持卡人如果需要继续使用,应办理更换新卡手续。不更换新卡的,须及时将过期卡交回发卡机构,并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一条特约单位受理牡丹卡业务,必须履行《受理牡丹卡协议》,认真执行《特约单位受理牡丹卡业务工作细则》。储蓄所受理牡丹卡业务,应按照该业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持卡人、担保人如工作调动、住址迁移或身份证件号码变更,须书面通知发卡机构。中途停止使用牡丹卡,应将牡丹卡退回发卡机构。遗失牡丹卡的,应立即就近向发卡机构书面申请挂失,并交纳四十元挂失手续费。挂失前及发卡机构受理挂失后24小时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负责。

第十三条牡丹卡所有权属于发卡机构。如持卡人违背本章程有关条款,发卡机构不必提出理由,亦不必须预先通知即可取消持卡人使用牡丹卡的资格,追回欠款,并可授权有关银行或特约单位收回其牡丹卡。

第十四条本章程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制定、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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