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第2条,国家是指:(一)国家机关和政府机关;(二)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者有权行使主权并以这种身份行事的国家政治部门;(三)国家机构、部门或者其他实体,前提是他们有权行使并实际行使国家的主权权力(4)以国家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同时,公约采用了限制国家豁免的原则,明确规定,如果一国与外国法人或自然人进行商业交易,根据适用的国际司法规则,有关商事交易的争议应由另一国管辖,则该国不能在商事交易引起的诉讼中援引国家豁免。可见,即使纠纷的主体是国家,国家豁免规则也未必适用。(2)国有企业又称国有企业。在国家豁免领域,国有企业常常被纳入不同的概念和术语中。例如,在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中,国有企业被纳入外国“部门或机构”的概念。在联合王国和其他一些国家的《国家豁免法》中,国有企业被纳入“独立实体”的概念。按照美国学者德曼2的分类,国有企业分为:(1)政府部门控制的企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于一般行政机关的一部分;(2)政府机关通过法律法规设立的公营企业,国家部分或全部控制的商业企业难以区别于其他商业企业,受国家法律或商法管辖。我国的国有企业一般集中在后两类,这也是我们讨论的重点。第一类国有企业作为国家行政的一部分,应当享有国家豁免,这在学术界是没有争议的
(3)国有企业在国家豁免领域的特殊性(1)国有企业产权的矛盾。我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投资者,根据对公司的出资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权、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公司享有股东出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而财产权是指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权利,包括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管理权和物质帮助权。由此可见,所有权也是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公司法》一方面规定公司享有法人的全部财产权,另一方面规定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如果被起诉并要求赔偿,是否有权将国有资产作为赔偿金支付给对方?如果国有企业资不抵债,能否用“揭开企业面纱”的规则要求国家为国有企业买单(2)国有企业利益追求的双重性4。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般企业生产经营最基本的动力和最终目标是经济利益。因此,他们总是按照利益最大化的原则配置资源,安排生产经营。然而,对于大多数国有企业来说,它们不仅追求市场利润的目标,而且承担着提供公共产品、扩大就业、维护社会稳定的社会目标。有时,为了实现社会目标,国有企业不惜亏本经营。因此,从国家豁免权的角度看,国有企业在承担政府职能的经营任务时,也应视为政府的一部分,享受国家豁免权
随着现代国家对国内经济活动的日益参与,政府行为越来越复杂。一些国家将部分职能委托给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一些私营实体,以便它们能够行使一些国家的主权。在这些特殊情况下,我认为他们可以享受国家豁免权。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还认为,国家机构和部门以及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国有企业。笔者认为,这里的国有企业主要是指执行国家授权任务的国有企业。此时,国企的行为不属于经营范围,而相当于国家权力的性质,在我国,虽然国企一直在进行以“政企分开”为核心的改革,国有企业仍然行使更多的国家行政权力。从理论上讲,国家行政权力只能由政府行使,但随着现代行政事务的增多和行政范围的扩大,许多专业性、社会性的行政事项如果由国家单方面行使,一方面无法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国家的行政成本。因此,政府事务中存在“外包”现象。作为“承包商”,国有企业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被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国有企业有两种:(1)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行政性国有企业由原来的政府部门,如物资公司、烟草公司、烟草公司、烟草公司、烟草公司、烟草公司、烟草公司、烟草公司、烟草公司、烟草公司、烟草公司、烟草公司、烟草公司、烟草公司、烟草公司、烟草公司、烟草公司、烟草公司、烟草公司、烟草公司、烟草公司、烟草公司、烟草,水务公司、燃气公司等(二)按照《外国船舶公司供应外国船舶、海员的商品价格管理办法》等规定,经授权从事一定国家管理权的国有企业经营,出口口岸价格由有关省、自治区商务委、商务厅和出口口岸外国船舶公司分级管理,其他商品价格由各口岸外国船舶公司管理,由此可见,国外航运供应公司承担着国家价格管理的职能。对于这样一个国有公司,我们应该把它作为国家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分析它在适用国家豁免时是否有主权行为。即使是这样的国有企业,如果从事私人活动,也不能享受国家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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