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法人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明。”因此,对于债权人出现名称变更、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情形,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除提交现有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外,还应提交债权人注册所在地工商部门出具的工商变更登记信息。管理人在审核债权人身份材料时也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变更历史。
此外,对于公司的债权,在公司注销前都应在清算方案中予以安排。法人一旦注销,就意味着法人消亡,若该笔债权未在清算方案中予以分配给他人,比如分配给股东或者予以转让,在债权申报中,债权人仍进行申报,管理人在债权审查中将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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