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宁波外来人口子女入学条件
入学基本条件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需要入读小学(初中)一年级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四项条件:
(1)申请人一方在宁波有稳定职业(指与鄞州区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在鄞州区专业从事农业种养业);
(2)申请人一方在宁波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或外来工社会保险(截止到2018年4月30日,依次上推已连续按月缴纳一年及以上,且延续到查验日仍然在参保,补缴无效);
(3)申请人双方在宁波取得《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一年及以上(截止到2018年4月30日,已连续居住一年及以上,且延续到查验日仍然在按规定办理,无中断)。
(4)申请人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除申请人符合上述四个条件外,2018年秋季入读小学一年级的儿童,必须年满六周岁(在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之间出生)。
入学年龄超龄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教育局出具的《适龄儿童延缓入学证明》和县(区)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原始诊断书,并且上述入学条件中的社保、居住需要满2年。入读初中一年级的学生,必须是具有学籍的小学六年级毕业生。
二、需提供的材料
报名时,申请人除提供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入学儿童年龄以及亲子关系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与宁波内用工单位签订的一年期以上的劳动合同,或在现居住地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
企业总部在宁波大市范围内,其分支机构在鄞州区注册的,需提供组织机构在册证明(个人或者其工作单位到鄞州区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管部门窗口提出申请,由市场监管部门出具该机构是否在册证明)。
在宁波专业从事农业种养业的需提供土地承包(流转)合同;
(2)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号码用于查验居住情况以及社保缴纳情况,申请人无须再到相关部门打证明。如果申请人只有一方持有《浙江省居住证》,属于离婚、另一方死亡、服刑、残疾等情况的人员,申请人离婚的需提供有效的离婚证明,另一方死亡、正在服刑的需提供有关法律文书,一方残疾的需要提供户籍所在地县(区)级及以上残联出具的残疾证明);
(3)户籍地出具的无违反计划生育证明(已缴纳社会抚养费的须提供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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