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担保是否还有法律效力
时间:2023-06-19 22:02:43 32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债权转让担保有法律效力。在担保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担保人继续在原担保的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债权人在担保期间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担保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

一、保证责任免除的情形

(一)涉外保证合同已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二)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但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三)在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当保证责任)的情况下,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指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或保证人要求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四)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该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其保证责任。

(五)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新贷与旧贷是同一保证人的除外。

(六)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七)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但未经保证人同意,如果加重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八)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物的担保,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财产变价)的,如果物的担保是由主债务人提供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如果物的担保是由第三人提供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对其担保的全部债权承担责任。

二、担保人应该如何免责

担保人免责有几种情况:

1、债权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转让债务的;

2、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同意变更债务履行方式和期限的,

3、债权人未经仲裁或者诉讼主张权利的;

4、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

5、债权人债务人欺骗保证人的,保证人在受到胁迫、欺诈的情况下违背真实意愿提供保证;

6、主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7、担保人可以适用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8、一般担保的担保人和债权人未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9、连带责任担保的担保人和债权人未约定担保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自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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