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抢劫—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室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对于入室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室抢劫。
入室抢劫—注意事项:
认定“入室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室”的范围:
“室”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室”,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室”。
“入室”目的的非法性:
“入室”目的的非法性,是指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室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室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室抢劫”。
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室内:
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室内是指,如果入室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在室内时,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就可以认定为“入室抢劫”;如果发生在室外,不能认定为“入室抢劫”。
入室抢劫—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一般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是存在入室抢劫情形的,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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