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交管部门确认了交通事故的责任,就不必自己去了。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责任确认书后,三日内发给当事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对道路交通事故作出书面确认。发生交通事故和逃逸的,应当在发现车辆和驾驶员后10日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确认书。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自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确认之日起五日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书面确认。
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在互联网上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第六十五条道路交通事故书面确认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调解、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确认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提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复印的证据材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对道路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或者不负责任,另一方对事故不负责任:。因一方过错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一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一方不承担责任。
2。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更和证据丢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核实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的一方承担全部责任;有证据证明不逃逸的一方有过错的,由逃逸的一方承担责任不逃跑的一方可以减少;没有证据证明不逃跑的一方有过错的,确定不逃跑的一方不负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双方过错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的影响和过错的严重程度,视为双方承担主要责任,平等责任和次要责任按下列规定执行:
1因共同过失造成事故的,由对方承担次要责任。如果事故双方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有相同的影响,则应承担相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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