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讯企业退休职工是独生子女父母的,企业应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这是百姓关注的一项政策,但具体怎么个发法,其中还有比较复杂的操作方式。今天上午,市北区法院民事诉讼庭审理了一例关于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金的案件,虽然说是一例个案,但是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法官提醒,有类似情形的退休职工和企业可以作为借鉴。
退休七年后赵女士要求补助金
案件的原告是青岛新华服装厂,被告是56岁的赵惠秀女士,她是青岛新华服装厂的退休职工。2001年1月,赵惠秀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2008年7月,赵惠秀以青岛新华服装厂在其退休时,未按规定支付她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金为由申诉,要求单位支付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金3021.6元,青岛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仲裁请求。但是青岛新华服装厂不服上诉,认为赵女士的这项请求不在规定的范围内。
享受养老补助三者选其一
记者了解了相关规定,发现计划生育补助政策的实施,历经了三个阶段:1988年7月23日发布的《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而到了1995年,国家开始进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养老保险实施后,职工退休后无法执行退休后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这一规定。一直到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人大发布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在上述三项措施中,凡享有任何一种补助者,就不得再获取其余两项福利。双方争论的焦点就在于赵惠秀女士是否该享有30%的养老金补助,在经过近一个小时的出示证据、调解后,法官判定,赵惠秀已享受退休后加发百分之五退休金待遇,故百分之三十的养老补助不能领取,最终赵女士同意了判决,撤销请求,青岛新华服装厂也相继撤诉。
提醒:1994年10月1日-2002年9月28日退休职工可自查
记者采访了法官张玲,法官介绍,2005年青岛市再次下发了《关于解决企业部分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未享受加发百分之五退休金待遇的遗留问题的通知》,其中补充规定,1994年10月1日-2002年9月28日期间,我市各类企业退休职工中未享受加发百分之五退休金待遇的独生子女父母,可参照2002年9月28日颁布实施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由所在单位按其退休时青岛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补发一次性养老补助。该规定的出台也确实解决了一些职工的问题。
张法官表示,类似这种独生子女父母养老问题的民事诉讼还有不少,主要原因在于,职工对于山东省颁布的新规没有了解透彻,张法官借此机会发出提示,希望在1994年10月1日-2002年9月28日期间各类企业退休的职工,对于自己是否享有了补助,可参照上面三项退休方式来核对,如果没有,及时向企业反映,为自己争取该享有的权益。
同时对于企业方面,张法官也提出建议,她说,企业方也应好好来理解规定精神,增强自身的诚信度和信誉度,职工退休时应按规定给予独生子女职工补助,以免引起复杂的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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