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量刑:
1、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盗窃、收购、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盗窃、收购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的行为。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信用卡资料信息。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秘密手段获取或者以金钱、物质等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其中的“窃取”是指以秘密手段(包括偷窥、拍摄、复印以及高科技方法等)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物质利益从有关人员(如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手中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私自提供合法掌握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收买信用卡涉嫌的罪名是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量刑一般是根据涉案的数量以及情节的严重程度来进行判断,一般情况下量刑是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单独处以罚金,情节严重,数量巨大的量刑在3~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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