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谋取的利益本身不合法或不符合政策规定,即内容不正当,如意图获取法律禁止的利益;
二是虽然利益本身正当,但行为人要求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帮助其获取利益,即手段不正当,也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招生、考学等均属于具有竞争性的活动,如果你的朋友为了子女入学而向负责招生工作的人员行贿,那他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也侵害了公平竞争的招生秩序,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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