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监会拘留后如何处理,应当告知被拘留者家属,确保被拘留者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由监察机关领导决定。设区的市本级及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保留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监察机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请求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协助。第四十四条被羁押人被羁押后,除销毁、伪造证据、干扰证人证言、串供等可能妨碍侦查的情形外,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羁押人的单位和家属。妨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单位和家属。监管机关应当保障被拘留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并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羁押人,应当合理安排讯问的时间和期限,讯问笔录应当由被讯问人宣读并签名。
被羁押人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后,一日羁押改为两日管制、一日拘役、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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