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包含四个要素:一、发出要约的人必须明确;二、要约必须向希望与其签订合同的对方发出;三、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四、要约的内容必须足够的主要条件才能成立合同。
约有四个要素:
(一)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目的是签订合同,要约人必须让接受要约的对方知道是谁发出要约才能做出承诺。因此,发出要约的人必须能够确定并具体化。
(二)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签订合同的对方发出。合同是由于对方对要约的承诺而成立的,因此要约不能向希望与其签订合同的对方以外的第三人发出。
(三)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承诺受此意思的约束。
(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够的主要条件才能成立合同。要求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
要 约 构 成 要 素 : 明 确 对 象 、 具 体 内 容 、 目 的 明 确 、 受 约 束 承 诺
要约构成要素包括明确对象、具体内容、目的明确和受约束承诺。其中,明确对象是指要约人必须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意思表示,不能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要约。具体内容是指要约人必须向相对人具体说明要约事项,不能模糊其意。目的明确是指要约人必须向相对人表达明确的意思,不能有歧义。受约束承诺是指相对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不能随意更改要约内容。
要约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要约构成要素的满足是构成要约的必要条件。如果缺少任何一个要素,要约就无效。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要约可以采用书面、口头、书面兼口头等多种方式,也可以采用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意思的载体。同时,如果要约人采用非书面方式订立合同,合同无效。
要约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要约构成要素的满足是构成要约的必要条件。缺少任何一个要素,要约就无效。同时,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要约可以采用书面、口头、书面兼口头等多种方式,也可以采用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意思的载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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