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欺诈行为法律责任
时间:2023-03-05 04:40:13 45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票据欺诈行为法律责任:票据欺诈是比较严重的金融违法行为,严厉的处罚;如果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例如《支付结算办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给予行政处罚。

一、电子商业汇票与纸质商业汇票区别是什么

电子商业汇票推出后,纸质商业汇票在较长一段时期内仍将继续存在。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继续使用纸质商业汇票,以满足其支付和融资需要。

由于电子商业汇票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其存在形式为数据电文,且当事人的签章为其电子签名,因此电子商业汇票与现行商业汇票在载体、签章等形式上完全不同,其使用条件和具体操作也不相同。另一个明显的不同点是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由现行商业汇票付款期限的6个月延长到了1年。

从法律层面来看,电子商业汇票与纸质商业汇票的法律关系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法规制度调整,在其所体现的权利义务关系上完全一致。但是,作为一种新兴票据形式,电子商业汇票又有其特殊性。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行为和票据业务操作,中国人民银行在商业汇票现有法律框架下,制定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制度,并对《支付结算办法》涉及的商业汇票有关规定进行了必要调整。

二、银行汇票的相关法律规定

1、银行汇票的签发和解付

银行汇票的签发和解付,只能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机构办理。跨系统银行签发的转帐银行汇票的解付,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同城的有关银行审核支付后抵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和跨省、市的经济区域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在不能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开户的汇款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时,应将款项转交附近能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办理。

2、银行汇票一律记名

所谓记名是指在汇票中指定某一特定人为收款人,其他任何人都无权领款;但如果指定收款人以背书方式将领款权转让给其指定的收款人,其指定的收款人有领款权。

3、银行汇票无起点金额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银行结算办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完善,形成了《支付结算办法》。新的《支付结算办法》取消了银行汇票金额起点500元的限制。

三、中国新刑法对违法票据承兑罪既遂判几年

骗取票据承兑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自然人与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犯本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如下:

1、自然人犯本罪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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