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法》的相关规定,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均应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而建设单位则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如果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那么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或者对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因此,无论是施工单位还是建设单位,都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同时,根据《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因此,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均应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总 承 包 单 位 对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是 否 负 责 ?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总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质量负有直接责任,如果总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尽到应有的责任导致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那么建设单位可以追究其责任。同时,总承包单位还要对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因此,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是负有责任的。
总之,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均应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还要对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保障建筑物的安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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