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野生动物量刑标准
时间:2023-03-05 17:32:39 10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贩卖野生动物量刑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二、出国旅游购买象牙纪念品可能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1条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进一步对“珍贵动物”进行了明确,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1、附录Ⅱ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动物。生活中比较常见的珍贵动物制品,除本案郭某、陆某携带入境的象牙、象骨外,还有犀角、玳瑁、砗磲等。

该司法解释第9条还对走私珍贵动物、动物制品罪的入罪标准进行了明确,具体来说,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该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或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或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如果“情节特别严重”: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该解释附表中(二)规定的数量标准的;或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虽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无法追回等情形的,则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该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数额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解释特别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留作纪念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进境,数额不满十万元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也就是说,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并不以牟利为构罪的必要条件,即便是个人为了当做旅游纪念品将之携带入境,也构成该罪;同时,该罪是没有入罪数量或数额起点的,即便是不以牟利为目的的走私,不但数额不满20万元仍然会被判处刑罚,即便数额不满10万元,也只是可能定罪免刑而已,只有情节显著轻微,才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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