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抢夺最辩护词如何写?
时间:2023-06-03 08:05:09 26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张家界永定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接受贵院的指定,指派我担任被告人何涉嫌抢夺一案的第一审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本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考虑。

一、被告人何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

依据被告人何的口供和被害人周华英,吴国荣的陈述以及其他证据材料显示,被告人没有携带凶器作案,在实施抢夺过程中没有使用暴力,也没有暴力拒捕。同时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并没有对被害人造成任何人身伤害,被抢夺的钱财1547.70元以及装有其他物品的包在案后已完整地归还了被害人。被告人何的行为虽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构成抢夺罪,但是其被抓捕归案后,主动交待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其抢夺的金项链价值数额较小(1547.70元),由此可见,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希望法官在对被告定罪量刑时能从轻、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何是初犯。

被告人何在该案之前并无任何不良的犯罪记录,相对于惯犯而言,情节尚轻。被告因文化程度低、年龄小思想不成熟,一时贪念才实施抢夺行为,事先并无任何预谋及计划,是偶犯,罪行不大,可以救治,望法官在对被告定罪量刑时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何是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解释,抢夺公私财物虽然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

(一)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二)主动投案、全部退赃或者退赔的。根据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何出生于1990年6月7日,而本案的作案时间为2007年12月25日,被告人作按时未满18周岁,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综上所述,被告人何的行为虽然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抢夺罪。但是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以上事实和情节请法官在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本着惩罚教育相结合的方针,给予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对被告人何从轻判处刑罚。

辩护人:xxxxxxx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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