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宅基地面积达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再申请新宅基地,除为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外;
(2)以其他形式出租、出售、转让宅基地及其建筑物(户主合理调整的除外),或者将住宅改为其他用途,再申请宅基地;
(3)全体家庭成员一户申请宅基地并经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者无理申请宅基地的;
(4)已建房且符合建房条件的子女父母单独申请宅基地;(5)改造地块或合并自然村在原宅基地基础上建设;(6)不需要居住的房屋不拆除,占用的宅基地不归村集体;(7)违法建筑不依法解决;(8)其他不符合建设条件的项目。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效力: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一)城镇居民购买的;(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的;(三)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的;(四)转让给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五)受让人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划拨条件的。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转让人有两套以上农村房屋(含宅基地);(二)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的转让;(三)转让人无房屋、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
(4)转让行为经集体组织批准;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随房屋一并转让。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农村宅基地(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割,没有宅基地的;(二)流动人口定居,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无宅基地;
(3)因自然灾害的发生或者预防,村镇规划的实施,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设,需要搬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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