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毒品犯罪的司法解释是管辖地一犯罪行为地为主,被告居住地为辅,如果是孕妇、哺乳期妇女的犯罪嫌疑人以其居住地管辖为主。毒品犯罪的类型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
一、有关毒品犯罪的司法解释
有关毒品犯罪的司法解释主要包括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破坏毒品管制活动,应该受到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毒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犯罪地包括犯罪预谋地,毒资筹集地,交易进行地,毒品生产地,毒资、毒赃和毒品的藏匿地、转移地,走私或者贩运毒品的目的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等。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常住地、户籍地及其临时居住地。
对怀孕、哺乳期妇女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查获地公安机关认为移交其居住地管辖更有利于采取强制措施和查清犯罪事实的,可以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移送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查获地公安机关应继续配合。
二、毒品犯罪的类型有哪些
毒品犯罪的类型有:
1.经营型,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2.消费型,如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
3.持有型,主要指非法持有毒品罪;
4.破坏禁毒活动型,如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洗钱罪。
三、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
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已满14周岁的人实施毒品犯罪的需要根据情况承担刑事责任。
1.已满16周岁的人实施毒品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贩卖毒品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毒品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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