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从两个阶段争取减轻处罚,第一次是在法院判决前,可以通过自首和立功来争取减刑。第二次是在判决后,刑罚执行期间,如果罪犯认真遵守监规和法律规定,没有故意犯罪,接受监狱的教育改造,同时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的,监狱在考核的时候,会向法院上报,申请减刑。立功的行为可以是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罪犯、有重大发明创造。
信用证诈骗罪一罪与数罪问题
1、我们认为,司法实践中,行为人采取伪造、变造公文、印章等手段,实施信用证诈骗的,应按照牵连犯的情形,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2、其理由如下: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单据、文件中伪造、变造的行为当然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而加以使用的行为不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内容,但却是信用证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在实施信用证诈骗时实质上实施了两个不同的行为,即伪造、变造行为和使用的行为。二者具有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的牵连关系,应按照牵连犯的适用原则及司法实践来处理。
《最高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规定》: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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