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11次不可以判缓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犯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缓刑:
1、实施盗窃行为5次以下,盗窃数额累计不超过1万元,退赃并积极缴纳罚金的;
2、实施盗窃行为3次以下,盗窃数额累计不超过两万,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退赃并积极缴纳罚金的。
对于惯犯,盗窃金额盗窃金额达到800元及以上,处以有期徒刑六个月。若是出现犯罪嫌疑人以破坏性的手段实施盗窃行为的、对残疾人和孤寡老人行窃的、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则会加重判刑。若是犯罪团伙作案,金额达到一万元以上六万元一下,处以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罪首要分子则适当加重刑罚。
17岁男子盗窃被抓不到两个月盗窃11次
最近一个月来,高新区一家电子厂员工宿舍频频失窃。4月25日下午,工厂保安在员工宿舍巡视时,发现一名身材瘦削、矮小的男青年鬼鬼祟祟,而且这名男青年与之前该宿舍曾发生过的盗窃案嫌疑人体貌特征相似。保安立即上前拦住这名男青年,并要求其出示员工卡。
男青年慌里慌张地掏出了一张员工卡,但上边的照片与他并不相符,随后其被带到保安室,从他身上搜出两部iPhone4S手机及一包零钱。对于手机的来源男青年支支吾吾说不清楚,保安遂打电话报警。
高新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接到报警后,将这名男青年带回大队进行调查。男子李某,今年17岁,安丘市凌河镇人,去年年底就因盗窃被潍城警方处理过。经过连夜审讯,李某承认,从今年3月份以来,他潜入该工厂员工宿舍盗窃11次,偷得手机22部,另外还有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及现金等。
多次盗窃被警方处理
办案民警介绍,李某在安丘一家装修公司干集成吊顶,之前他到高新区这家电子厂找朋友玩时,发现工厂内员工是白班和夜班倒班,白天上夜班员工在睡觉,晚上则是上白班的员工在睡觉,宿舍大多数不锁门。潜入宿舍时有员工在睡觉,他发现手机等贵重物品后拿起就走,如若进入宿舍被发现,则称自己走错了门。
办案民警介绍,李某早上从安丘坐客车到潍坊市区,之后乘公交车到高新区盗窃。偷得手机后,李某拿着到车站附近的手机店出售,有时候还卖给过路的旅客。
李某还未成年就因盗窃多次被公安机关处理,民警称这与他的成长环境有很大关系。李某读初中时从东北来到潍坊,家庭条件比较困难,初中毕业后就四处游荡,父母管教跟不上,再加上李某热衷于出入娱乐场所,导致他误入歧途。目前,李某因涉嫌盗窃罪已被刑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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