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应以追本溯源为目的,因此该制度的规定事项,尤其是台账填写方法、检验办法等都应当以此为核心,做到食品进货渠道规范,台账记载清楚,食品质量有据可查。对于个体食品经营户,并没有针对台帐的处罚措施,但是如果不建立台帐,在所经营的食品中检查出问题,例如假冒伪劣产品等,那么由此个体经营者自己承担,如果有台账,则可以追溯到生产商或者批发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因此,销售食品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填写并管理好进货台账;工商机关在食品安全监管或者日常巡查中,应当注意检查和督促从事食品销售的个体工商户规范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进货台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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