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型的财务公司主要经营范围
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财务公司可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第一,吸收成员单位3个月以上定期存款;
第二,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第三,同业拆借;
第四,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凭;
第五,办理集团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凭;
第六,办理成员单位商业汇票的承兑及贴现;
第七,办理成员单位的委托贷款及投资;
第八,有价证券、金融机构股权及成员单位股权投资;
第九,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第十,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其他咨询代理业务;
第十一,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第十二,境外外汇借款;
第十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另外,企业集团规模较大、集团成员单位之间经济往来密切、且结算业务量较大的财务公司,需办理成员单位之间内部转账结算业务的,应另行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由此可见,财务公司经营的金融业务,大体分为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3类。
二、设立财务公司有哪些必备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拥有核心主业。
(二)申请前1年年末,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
(三)申请前1年年末,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率不低于30%。
(四)财务状况良好,申请前连续2年年末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均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均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五)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
(六)成立2年以上并且具有一定的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
(七)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无不当关联交易。
(八)资信良好,申请前连续2年内无不良诚信记录,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九)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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