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楚天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xx委托,指派我担任张xx涉嫌强迫卖淫罪一案辩护人,庭前经会见被告人、查阅本案案卷材料,今天结合庭审调查,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被告人张xx的强迫受害人陈x的行为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其理由如下:
1、强迫卖淫犯虽然是行为犯,但行为发展亦有一个过程,即必须达到一定程度时才能构成犯罪既遂,其行为过程可分为:实施强迫行为、他人被迫同意、准备为他人提供性服务、开始卖淫、卖淫行为的完成等。因此,本罪的既遂必须是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迫行为,通过这些手段,以达到强制他人精神意志的目的。如果犯罪正处于着手实施的程度,如果没有达到强制他人的目的,则仍属于犯罪未遂。
2、行为人的迫使行为使他人不得不同意卖淫。在这一环节上,行为人必须达到最终强制他人精神以逼其卖淫的目的,否则亦不构成既遂。
3、被害人已被迫卖淫。在这一阶段,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已经完成,行为人的强迫行为已经发生预期效果,因而应认定为既遂。
从本案陈x受害的全过程来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远没有达到强制受害人的目的和状态,因受害人的母亲偶然出现,导致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未实行终了,因此,对该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未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强迫受害人罗xx卖淫的行为仅仅是用语言威胁,未使用暴力。尽管参与了两次犯罪行为,但从未从中获利,参与分赃,仅仅是同伙相邀而参与,相对于其他同案犯,其主观恶性很小;两次犯罪行为均未造成严重后果。
二、被告人张xx犯罪情节轻微,在本案中起的作用很小,仅起到一定帮助作用,系从犯,其理由如下:
1、被告人张xx在整个共同犯罪活动中,处于从属于主犯的地位,对主犯的犯罪意图仅仅是表示赞成、附和、服从,听从何*静的领导、指挥,没有参与有关犯罪的决策和谋划;
2、在实施具体犯罪中,被告人张xx在何xx的组织、指挥下进行语言威胁,情节较轻,对整个犯罪结果的发生,只起了次要的作用。
因此,在本案中,被告人张xx自始处于从犯地位,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对被告人张xx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张xx因父母离异,缺乏必要的家庭教育,其本人也是受害人(证人代xx、何xx等证言均可证实),在被他人强迫卖淫后,迫于他人淫威而走上犯罪道路,请求法庭酌情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张xx系初犯,平时表现尚好,无违法、犯罪行为,请求法庭酌情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张xx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而且从法庭调查的整个过程来看,其确有悔罪表现。
六、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并结合被告人张xx的犯罪情节,建议基准刑确定为6年;对于其犯罪未遂(未实施终了)的情节,建议在基准刑的基础上减刑期20%;对其从犯情节,建议在基准刑的基础上减刑期40%;对其当庭自愿认罪的情节,建议在基准刑的基础上减刑期10%;总刑期可以确定为有期徒刑1年10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张xx强迫卖淫罪有期徒刑1年10月,缓刑考验期限3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xx存在多项应当和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免除处罚和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张xx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展现其主观恶性较小,属初犯、一贯表现尚可,犯罪后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其个人成长经历复杂、缺乏家庭和社会的关怀,加之其本人也是强迫卖淫一案的受害人,恳请法庭本着以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对被告人张xx予以从轻处罚,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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